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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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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罪专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罪名详解
贪污罪
典型案例
肇事赔款单位买单 构成贪污领刑十年
广东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徐裕年贪污被判无期
数罪并罚
犯贪污受贿等5宗罪 犯罪金额5000多万元 东北高速原董事长被判死缓
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中国银行原副董事长刘金宝一审被判死缓
武汉市原公安局长因贪污受贿一审被判死缓
侵吞公款、收受贿赂数额巨大 上海医保信息中心原主任被判刑
巨贪蒋艳萍被判死缓
受贿贪污介绍贿赂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女贪官蒋艳萍一审被判死刑

一、公诉案件
1、担任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侦查阶段
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审查起诉阶段
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审判阶段
会见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出庭参加诉讼,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自诉案件
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附带民事诉讼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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