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论坛]
 用户名:  密码:       论坛注册   忘记密码   游客参观

  当前位置:上海石亚清律师网刑事辩护 → 正文

案件侦查终结后都要移送起诉吗?

来源:上海石亚清律师网

    案件侦查终结后不一定都要移送起诉。侦查终结后,对案件如何处理,分为两种情况:
    1、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因此,公安机关在对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确定、充分,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认定嫌疑人确有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决定将案件终止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做到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起诉的基本要求,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清犯罪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等;“案卷材料、证据”主要包括举报、揭发、控告材料,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2、撤销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所谓“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经侦查查明的事实不是犯罪的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的。公安机关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无论何时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及时撤销案件并且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久押不放;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案件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作出三种决定:一是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起诉书,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二是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上海石亚清律师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为上海石亚清律师网,或注明“本网专稿”的所有稿件,其版权均属本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稿件。已经本网授权使用稿件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应注明来源为“上海石亚清律师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来源为非本网的稿件,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纯是传播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3、 本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4、 在本网论坛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发表的言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引用和管理。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络的,请在30日内联系本网

咨询提示:如您正遇到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可向上海石亚清律师网咨询。

未经本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上海石亚清律师网信箱:shlawpage@hotmail.com

Copyright © 上海石亚清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 ICP 备 05063666号

网站简介

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