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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上海石亚清律师网 >> 诉讼费用在线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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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计算器适用于有具体金额或价额的一般民事财产案件
2、具体参见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3、另见2007年06月13日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制定部分案件诉讼费用具体交纳标准通知

财产案件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标的×2.5%-200元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标的×2.0%+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标的×1.5%+1300元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标的×1.0%+3800元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标的×0.9%+4800元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标的×0.8%+6800元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标的×0.7%+11800元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标的×0.6%+21800元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标的×0.5%+41800元
非财产案件 离婚案件 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上海为200元)
涉及财产分割,
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上海为300元)
涉及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上海为8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上海为800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 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上海为100元)
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标的×1.5%-100元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标的×1.0%+2400元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标的×0.5%+27400元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标的×0.1%+67400元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上述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标的×1.0%+20元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标的×0.5%+520元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 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海事案件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申请海事强制令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 每件交纳1000元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 每件交纳1000元
    1、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5、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6、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该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7、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法院交纳工本费。
    8、法院依法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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